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高级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代表我市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依托重点科研机构、院校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高新技术、重大科技攻关和应用基础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带有共性、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科学技术问题,促进技术进步。

2、以社会经济发展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在优势领域积极开展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

3、聚集、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学术思想活跃、学科知识面广、科技攻关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4、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成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及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市直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市级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完成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及经费。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3、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属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符合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全省先进水平,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和市科研任务,研制的科研成果部分要达到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水平;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实验室主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5、申请建设单位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向市科技局报送《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请报告》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组建项目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同时,由申请单位填写《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批准实施。

《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四)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经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协调解决问题,将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实验室。已经具备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利用自有资金申请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后,市科技局在实验室建设计划立项方面将优先考虑,在科技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部门属实验室,已经达到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可以直接申请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申请确认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对外开放运行2年以上,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或是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按照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考评被评为优秀。

2、实验室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五年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资助强度2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总经费达到300万元;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不低于70%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实验室主任是本学科领域市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拥有的学术带头人(有市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副研究员或硕士学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5、实验室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日常管理规范、严格;初步建立了“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有开放课题和经费;能够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关心、支持实验室的发展,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切实帮助实验室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  申请确认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程序为:部门属实验室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正式推荐并提交相关建设计划任务书、《南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附件三)和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通过由市科技局审定后予以批准,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直接确认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部门实验室没有建设期,从下年度起参加市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评。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实验室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对已经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实验室称号但不是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要申请确认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一切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6-10名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技术服务人员为主,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和省内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经费,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实验室的宣传和影响力,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验室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方面、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或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在运行补贴费和开放课题立项上给予奖励性分配。

对管理不善、绩效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省规定的申报条件,在年度考评中成绩优异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积极推荐其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由市科技局统一授牌,统一命名为“南阳市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