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作为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站在对接国家、省战略和服务全市大局的高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搭建一流创新平台、凝练一流创新课题、培育一流创新主体、汇聚一流创新人才、建立高效科学运行机制,发挥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奋力打造全省创新高地,提升南阳在全省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中的地位,为高水平打造河南省副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南阳提供强力科技支撑。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培育重点产业、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在新发展格局下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要素链、制度链等深度耦合。完善科技治理体系,建立高效科学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推进科研体制重塑性改革,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一流创新生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构建从最初研发到产业化的全程跟踪服务的南阳特色科研体制;加强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实现主导产业、主要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促进科研与产业紧密衔接。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聚焦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实行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扩大创新主体科研管理自主权,推动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培育高科技领军企业;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需求征集、科技战略咨询论证、政产学研用一体化贯通、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和动态调整机制等相关机制并抓好落实。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绩效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实现部门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第四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围绕重点产业、标志性引领产业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五)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牵头组织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点攻关方向并协调、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负责科技服务业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工作。
(七)牵头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协调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区、辐射点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牵头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全市科技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联络、服务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等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十四)承担南阳市科技创新推动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南阳市科技创新推动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人:李佩洋、倪玉姣;
办公电话:0377-63165555、0377-63176300
(二)行政审批服务科
根据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梳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的拟订、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依申请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审核审批和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
负责人:徐 龙;办公电话:0377-63180003
(三)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撰南阳科技史志;负责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统筹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负责人:丁 鼎;办公电话:0377-63168169
(四)电子信息与新材料科技科
负责数字光电、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网络与通信、先进计算、北斗应用、软件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以及先进电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化工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新材料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相关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
负责人:姚彦海;办公电话:0377-63134965
(五)先进制造与交通科技科
负责重大装备、智能装备与机器人、制造共性技术及关键基础件、智能传感器、工业互联网、防爆电器、输变电装备等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产业领域,以及动力电池、可再生能源、先进储能、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汽车及零部件等新能源与交通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相关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
负责人:姚彦海;办公电话:0377-63134965
(六)生物医药与社会事业科技科
负责生物医药、中医药现代化、医疗器械等生物技术与医药产业领域,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等绿色技术、生态保护及修复、公共安全等资源环境和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相关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 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组织协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工作。
负责人:张 宸;办公电话:0377-63134170
(七)现代农业农村科技科(南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
负责种业创新、农业丰产绿色高效种植、动物健康养殖、智慧农业、农产品加工、现代食品制造等现代农业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相关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建设工作。
负责人:张 宸;办公电话:0377-63164961
(八)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监督评估科)
负责4个产业科以外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科技需求分析和技术预测。拟订相关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标准并协调组织实施;推动相关领域技术攻关,提出重大(重点)任务并协调组织实施,推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相关领域实验室、平台基地、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建设计划;加强培育发展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形成高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格局。牵头组织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及相关中介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评审工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牵头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拟订科技奖励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负责人:姚彦海;办公电话:0377-63134965
(九)实验室与平台基地建设科(科技重大专项科)
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承担建设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预决算相关工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应用数学中心等国家、省创新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发展预测和需求分析,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协助实施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实施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
负责人:程进远;办公电话:0377-63134946
(十)科技人才招引服务科(院士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负责全市两院院士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等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拟订在宛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宛工作外国专家事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工作,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拟订外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负责全市科技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日常管理。
负责人:袁廷海;办公电话:0377-63138265
(十一)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南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协调推进技术转移南阳分中心运行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创新科技工作;协调推动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辐射区、辐射点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协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其他地市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合作融合;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
负责人:李连三;办公电话:0377-63180700
第六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