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外建研发机构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外建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外研发机构是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外依法设立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机构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市外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研发。
第四条 市外研发机构的认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南阳市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单位在市外设立的研发机构, 要求由市内母体公司独资或主要控股(占股51%以上)建立,且在当地已经完成注册或登记备案,基础设施完备,并已正常开展科研和生产经营活动。
3.市外研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
4.市外研发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有持续的研发活动。
5.市外研发机构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等必需的科研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报送如下申请材料:
1.南阳市外建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南阳市外建研发机构注册或备案证明。
3.南阳市外建研发机构出资或股权证明。
4. 南阳市外建研发机构工作报告,包括平台建设、科研人员、研发项目、研发成果、研发投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科技局接受申报材料,履行有关审核程序,聘请专家对市外研发机构进行认定评审。通过评审的,经市科技局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市外研发机构。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外研发机构,以平台建设的形式给予1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市外研发机构的建设及能力提升,支持资金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