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科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科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实施条件。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南阳市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结合全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南阳市科技局组织申报受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科技平台、创新型企业等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名词解释。 市科技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 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 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科技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容缺受理原则。 市科技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科技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纪委驻市政协纪检监察组负责市科技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容缺受理管理制度。
第六条目录清单。除国家、省科技管理特殊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市科技局应当实行容缺受理,并向全市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容缺材料。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材料中技术报告不齐全;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型企业资信证明、专利、科技成果、检测证明等;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
(四)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八条 容缺时限。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市科技局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九条 容缺申请。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 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 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 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市科技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 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 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 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容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市科技局应当受理; 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市科技局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 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并出具科技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容缺补正。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市科技局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市科技局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运行流程。市科技局应当按照科技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 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容缺办理。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市科技局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牌送达申请人,市科技局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牌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终止办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市科技局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失信惩戒。市科技局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纪委驻市政协纪检监察组对市科技局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 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科室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解释实施。 本制度由南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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