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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20 来源: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阅读次数:

南阳市科研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技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和科技平台建设、创新型企业培育,以及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平台、企业和机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诚信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对象是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创新活动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申请者主要指科研活动的申请参与单位;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活动的承担单位、项目活动负责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南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织部分,是“信用南阳”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局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研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建设,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包括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八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划拨财政资金、授于称号、荣誉前需进行信用核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工作。把科研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做为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科技奖励、授予称号、荣誉、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提出参考意见。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市科技资源配置、计划立项、成果奖励、创新创业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研活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复核。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市科技局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市科技局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我市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