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科技创新“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良好环境,规范创新主体、研发平台和科技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结合南阳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南阳市科技创新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和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南阳市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依据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将其分别列入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守信“红名单”:是指科技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被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委和市政府等表彰、奖励等。
失信“黑名单”:是指相关责任主体未严格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产生过失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等行为。
第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第四条标准生成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初选名单,并经与“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信用南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由市科技局负责人签署,认定为科技领域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及时予以核实。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在“信用南阳”网站上发布。
第六条 科技领域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红黑榜单位及个人不再符合红黑榜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及时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书面报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审核,由市科学技术局在红黑榜名单上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一)守信“红名单”的退出。守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二是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从事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三是“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是“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要求删除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
(二)失信“黑名单”的退出。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经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认定有误的;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科技局同意,提高信用等级或在黑名单有效期满前提前退出的;三是“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和官庄工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管理中的信息比对、资料查验、动态管理和奖惩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科技领域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市科技局举报。
第九条 对列入科技领域“红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在市科技项目立项、科研平台建设,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科研平台、创新型企业以及科技奖励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一年内取消其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不再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奖励评定;对于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一年内取消其参与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奖励评定的资格。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