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科普传播基地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普传播工程建设,扩大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普传播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进一步加大科普传播基地建设,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科普传播基地(以下简称“科普传播基地”)是指通过对我市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科普传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南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普传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南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
(二)科普传播基地应与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科技特派员服务队等充分对接,具有良好的技术人才支撑;
(三)科普传播基地应立足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科技咨询、技术培训、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示范,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普传播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四)有固定的科普传播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进行科普传播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全年组织科普传播活动不少于3次;
(五)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制定基地科普传播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传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到位;
(六)基地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保障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合理、规范,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传播工作人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科普传播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向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评审合格的科普传播基地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认定为南阳市科普传播基地并授牌。
第六条 对认定的科普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每3年复审1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科普传播基地取消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科普传播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南阳市科普传播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
(三)其他相关附件:申请单位法人资质材料;技术人才团队;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资料;其它能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定期开展科普传播活动,重点面向社会、面向三农、面向贫困弱势群众传播科学知识、适用技术、公共技术、先进技术等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
第九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应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科普传播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章 终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科技局将撤销其“南阳市科普传播基地”称号,取消享受科普优惠政策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科普任务;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科普传播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普传播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传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被批准建设的市级科普传播基地,市科技局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建设较好的市级科普传播基地推荐为河南省科普传播基地。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