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宛科〔2024〕32号
关于印发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改革的 部署要求,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 机制,优化完善市科技计划体系,我局制定了《南阳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12日
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豫发 〔2021〕30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 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 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南阳实践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创新 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优化市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完善市科技计划体系,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水平和效 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 济社会重大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 划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 组织项目。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高效、 程序规范、公正公开、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 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 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管理和资源 配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 任务书约定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技计划是指围绕“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设立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攻关和 基础前沿专项、软科学研究专项等计划类别。
(一)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 事的制度优势,优化科研攻关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引导我 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联合国内高水平高校院所组成创 新联合体,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科研组织 方式,开展产业链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 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化,形 成“链主”企业出题、高校院所和企业协同答题、政府立题 支持的科研攻关新模式,打造创新标杆、形成产业示范,培 育新质生产力,引领带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研发专项。聚焦我市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需 求,重点围绕数字光电、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 医药、绿色食品、资源环境等领域凝练课题,开展重大关键 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带动主导产业“迭代”攻关,以优势 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带动产业技术的迭代升级,为 我市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三)科技攻关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紧跟未来产业智 能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趋势,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 相结合,采取竞争立项、择优支持等方式,支持企业、高校院 所围绕人工智能、合成生物、生命健康、新型储能、新材料、 中医药等方面开展原始创新和探索研究,推动形成一批原创性科研成果,促进未来产业“破冰”攻关。专项设置重点项 目和一般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专项。聚焦我市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 市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 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 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从而提出可供选择的途径、 方案、措施和对策,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 责 是 :
(一)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编制项目资金预 算,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专家库。
(三)组织项目征集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会同市财 政局下达财政资金,开展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 变更、终止和验收。
(四)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管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
(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
主管部门,包括南阳市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 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 及时做好实施管理、终止和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 展项目监督。
第 七 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 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 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作为项目实施 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项目 实施条件。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 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 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 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 八 条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 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 物管理自主权。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 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 按照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 直接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为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提供支撑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委托事项 管理流程。
(二)受委托开展咨询、申报项目查重查新、科研诚信 查询等工作。
(三)受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过程评估、项目验收、 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 工作事项。
第三章项目征集
第十条市科技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 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要,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对竞争性项 目编制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一条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 方式申报。为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存在不宜公开竞 争任务等情况,可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对亟需解决的制约 我市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问题、“卡脖子”技术等,可采 取公开招标、“揭榜挂帅”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和解决方案。 对企业组织实施研发周期长、目标要求高的战略性科研项 目,可按周期滚动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竞争性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 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南阳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 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对于公开招 标、“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另行规定。
(二)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部分重大项目可适当 延至3年,滚动支持项目等另行规定。
(三)已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专项尚未结项的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 的,限制到二级院系。
(四)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 周岁。有在研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专项的项目负责人, 不得再次牵头申报和承担同类项目。
(五)项目不得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应符合相关 部门查重规定。
(六)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 科研失信等有关惩戒期内。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 科研诚信承诺书。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要 求的项目,还应签订按相关要求办理的承诺书。
第四章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 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 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 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 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科 技计划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算 评估,研究提出拟立项建议,实施立项决策,按程序进行立 项公示;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专项拟立项建议报市政府 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 日。公示期间按要求受理异议材料、核查异议问题。根据公 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项结果并下达立项文件,列入市年度 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或重大突 发性事件应急研究项目,可采取专题论证或定向委托方式 “ 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纳入市重大科 技专项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在重大科技专项中,对评价结果接近、技术路 线不同的项目,可实行“赛马制”,择优遴选多个研发团队 开展平行研究、并行攻关。“赛马”项目实行先平行立项、 后重点聚焦、优中选优、动态竞争的项目组织管理模式,采 取阶段评估、优胜劣汰机制,阶段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拨 付依据。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 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目标、量化考 核的技术指标、资金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
(二)按照计划项目任务书完成相应目标任务。
(三)合法、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市科技局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相关 统计调查表。
(五)配合市科技局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 验收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 为主。市科技局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过 程评估。对于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重大项目,在拨付后续经费 前须开展过程评估。
第二十二条项目过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 划进度实施情况、预期代表性成果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 位与使用情况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限 期整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自市科技局发布限期整改通知 书起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只有1次机会。 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提出主动终 止。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整改不 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起强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 目标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周 期变更等重大事项,可在项目立项实施后3个月至执行期满 前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项目推 荐单位审核同意、市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变更内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绩效完成情况纳入结题验收范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 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项目实施期满后,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综合绩效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承担探索性强、风 险性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 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实现预 期研究目标或失败的,经组织专家评议后给予宽容免责。
第六章验收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由相关技术、 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目 标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情况、人 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项目验收专家原则 上从南阳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 的,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 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市科技局 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主动 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并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收回剩余资金,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 请同类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执行项目期结束后无故不申请延期或项目 延期1年仍未验收的,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 的重要事项,市科技局可强制终止,按照财政经费管理相关 规定追回剩余资金,自终止之日起3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不 得申请同类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 科技局3年内不予推荐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 项 目 。
第三十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 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有明 确知识产权归属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 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 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 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按照《南阳市市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宛财 科〔2023〕6号),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经 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施单独核算,接受科技、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管 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对违反财经纪律、学 术不端、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实施的行为,或因客观环 境发生变化、法律纠纷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 定实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 研诚信不良记录,直至取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触犯法 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有冲 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 法执行。原《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宛科〔2015〕 29号)、《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评审管理办法》(宛科 〔2018〕86号)、《南阳市科技计划体系建设方案》(宛科 〔2018〕107号)、《南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宛 科〔201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