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发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25〕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1.填报对象。2024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通过“河南省企业研发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网址:http://qyyf.hnkjt.gov.cn/czbt,以下简称“加计扣除网上系统”)填报项目资料。填报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上传材料应真实有效,不缺项。
2.填报时间节点。加计扣除系统自2025年9月1日8时
开通,9月28日18时关闭,关闭后系统不再接收企业上传材料。参照往年情况,项目填报最后时段容易出现登录企业过多造成网络堵塞情况,影响正常填报工作,请相关企业尽早登录系统按照要求认真填报。
3.转请鉴定程序。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研发项目,不需要鉴定;企业已鉴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各县(市、区)税务局对企业填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于10月21日前通过加计扣除系统转请至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专家鉴定意见于11月21日前通过原渠道反馈至税务部门。企业对市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需在11月28日前通过系统转请省科技厅开展复核鉴定,省科技厅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企业;应不定期登录系统,动态掌握企业填报情况,及时跟进督促。各填报企业应认真填报,上传开展研发活动相关的真实有效的材料,确保不缺项漏填。企业填报期间如有疑问,可视问题情况直接咨询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也可咨询市科技局或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0377-63196700 0377-63134965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377-62277311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企业享受加计扣除项目填报和鉴定工作通知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日